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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异地领结婚证可以吗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的自由将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1年3月18日 厦门找离婚律师  Tags: 新婚姻法异地领结婚证可以吗,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的自由将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杨慧律师,厦门找离婚律师,现执业于福建厦金律师事务所,具有丰富的法律务实经验,深厚的法律功底,从事律师工作始终秉承“正直、诚信、敬业”的执业理念,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勤于钻研法律、善于总结经验。秉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为宗旨,办案严谨认真、庭审经验丰富、对客户交付的法律事务,势必亲力亲为,勤勉尽责,深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新婚姻法异地领结婚证可以吗

可能有的男女双方当事人想要结合为夫妻,这是需要到民政局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的,需要携带必要的身份证件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有的朋友就会疑惑,新婚姻法异地领结婚证是怎样的下面,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新婚姻法异地领结婚证可以吗

国家没有放开异地婚姻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只能到男女双方一方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结婚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总则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的自由将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2006年12月17日上午,陕西省横山县白界乡林苑村远远过来一支娶亲车队。车队刚走到村十字路口,突然“冒出”几辆奥拓车把彩车团团围住,十几个年轻人手持大刀,砸烂车玻璃,打伤迎亲人员,抢走了新娘马某。

警方随后介入展开调查,通过取证显示:组织实施抢亲者崔某,与新娘马某早于半年多前就已相识,并在交往中产生感情。事件的受害方新郎郑某与新娘马某于3年前就已订婚,马某在上学期间曾得到郑家不少资助。二人结婚前,马某表示了对这桩婚姻的反对,但迫于父母的压力及诸多因素的干扰,马某还是与郑某办理了结婚手续,双方家里也定于12月17日为二人举办婚礼。但在成婚前一天晚上,马某用手机与崔某联系,让他在次日郑某迎亲时将自己抢走,并告诉崔某结婚车队行走的时间、路线等。到了次日,在郑某迎娶马某时,就发生了刚才文中叙述的一幕。

《刑法》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人认为,本案中马某的行为不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理由是此罪实行的行为是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组织实施抢亲者崔某,作为结婚当事方马某和郑某之外的第三人,采取暴力行为,干涉他人正常的结婚自由,理应构成该罪,而马某作为本案中结婚当事方,其相关行为只是阻止或破坏了自己要进行的完婚行为,并没有干涉“他人”的婚姻,所以,马某的行为不应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首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此案中,马某和郑某的结婚行为中,既有马某的结婚自由,也有郑某的结婚自由。郑某相对于马某来说也应视为“他人”,马某与崔某合谋实施的抢亲行为事实上是以暴力行为干涉了郑某的婚姻自由,所以马某行为侵犯的客体完全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客体要求。

其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法定年龄,具备完全刑事的人都可构成此罪,新娘马某的主体身份应符合此罪的主体身份要求。

另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不能自由结婚或离婚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此案中,马某事发前晚与崔某合谋抢自己的行为,即是希望以抢亲的手段造成郑某不能与自己结婚的结果。其完全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观要件。

最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本案中,马某虽然在整个抢亲过程中,自己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但作为此次抢亲事件的指使者和策划者,其与崔某一手导演和组织了这起暴力抢亲事件,致使迎亲车辆被砸、迎亲人员被打伤、结婚仪式无法继续进行,这些暴力行为的实施和进行与马崔二人事前的商议预谋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抢亲事件中的暴力行为是在马崔二人的直接授意和组织下发生的,所以,我们认为,马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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