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找离婚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13666054601
13666054601
邮箱:565203493@qq.com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0号基金大厦903室
站内搜索

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0日 厦门找离婚律师  
  根据收养法第29、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All Right Reserved 厦门找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6605460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