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与丈夫分居的田女士因生活困难,将其丈夫赵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履行扶助的义务。日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先生每月给付原告田女士生活费二百元。
原告田女士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恶化,不能共同生活,现已分居数月。由于夫妻共同财产均由赵先生控制,原告又无其它经济收入,现生活十分困难。因原告与赵先生存在夫妻关系,赵先生依法对原告有扶助的义务。故要求赵先生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0元。
被告赵先生辩称,现被告年事已高,并患有各种疾病,也无子女。田女士走后,被告为了生活,现在村绿化队劳动,每天收入12元。家中虽有存于被告名下存款26万元,但其中10万元是被告赵先生的哥哥让被告为他建房的钱,但未来的及建,被告的哥哥就去世了,故此款与被告的存款存在一起;现田女士未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既无能力,也无义务给付其生活费。不同意田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田女士与赵先生于1981年结婚,田女士系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2004年7月,田女士因故与赵先生分居生活至今。另查,田女士与其前夫生育两子三女。
审理中,赵先生陈述,家中现有存于其名下存款26万元,其中10万元为其兄建房款。对此,田女士提出质疑,但赵先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双方虽已年迈,但在田女士与赵先生分居生活后,赵先生作为掌握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依法对田女士负有扶养的义务。对于赵先生给付扶养费数额,法院根据田女士基本生活需要及双方各自年龄、有无子女赡养等实际情况酌定。田女士请求生活费数额明显过高,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赵先生每月给付田女士生活费二百元,均于每年一月十日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