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找离婚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13666054601
13666054601
邮箱:565203493@qq.com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23号思明设计中心B座8楼
站内搜索

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8年7月16日 厦门找离婚律师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法律

  《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推荐阅读:

  谈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

  第1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2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28条“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29条“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婚姻法频道为您整理离婚协议书离婚手续家庭暴力等婚姻法律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婚姻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All Right Reserved 厦门找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6605460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