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向出轨丈夫索要赔偿,王女士将池先生告上法庭。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王女士与池先生离婚,孩子均由池先生抚养;池先生给付王女士1万元补偿款、5万元赔偿金。
王女士与池先生1984年结婚,婚后一家人其乐融融生活了多年。自2000年双方到北京发展后,池先生逐渐对王女士冷漠,随后王女士发现池先生与她人同居,经双方协商池先生仍无好转。 后王女士一纸诉状将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与池先生离婚,子女由王女士抚养,池先生每月给付四个子女每人500元,并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及池先生开办的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王女士还称,因第三者问题池先生曾答应给付自己20万元补偿,并写有书面协议,王女士要求池先生按照协议履行。池先生同意离婚,并表示同意王女士关于孩子抚养的意见。并表示愿意分期给付长子补偿4万元、给付王女士补偿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女士不服,以池先生与他人同居,并生一子,存在过错;请求变更孩子均由池先生抚养;因池先生过错,要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中,依据王女士申请,到医院调取了张某的产科病历,病历中家属一栏有池先生签字,并注明与病人关系为夫妻。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池先生在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生有一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池先生存在过错,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准许。关于子女抚养,王女士提出子女均由池先生抚养,池先生表示同意,亦应准许。现有充分证据证明池先生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因其负有过错,故应给付王女士损害赔偿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