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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证的遗嘱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9日 厦门找离婚律师  
不予公证的遗嘱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为了证实其所立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合法的行为,立遗嘱人应申请遗嘱公证,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遗嘱,公证机关不予公证:

一、 立遗嘱人的身份属实,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三、 立遗嘱人能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 立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 立遗嘱内容清楚、文字表述准确、内容完备、有立遗嘱人的签名、立遗嘱的日期齐备。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立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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