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论文之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按照《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因为他们在社会上种种原因处于弱势地位,家庭本应是他们安全、温馨、详和的生活港湾,他们和睦相处,友好相待、相亲相爱。但现实生活中,一种与理想截然不同的现象-----家庭暴力却时有发生。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主要原因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家庭暴力在我国农村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在城市也同样存在。由于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 之间,而且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即多数施暴者只有在自己的家里才会使用暴力。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影响,许多受害者在遭受暴力以后,不是寻求社会、法律的帮助,而是在人前隐瞒真相,强颜欢笑。再加之,几千年来一直留在人们头脑中的“两口子打架不记隔夜仇”“清官司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使许多人们把家庭暴力当做家务事,并错误地认为丈夫打老婆、父母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不仅是破坏家庭关系,更重要的是触犯了法律。在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家里发生的事都是家务事,应在家庭内部解决。对家庭暴力这样已经侵犯人权、触犯法律的事,不少人至今还抱着“个人私事”的观念。一些执法人员也以“清官难断家务事”、“法不入家门”为由,不愿对家庭暴力案件过问 和干预。
归纳起来有这几方面的原因:
1、男子封建夫权思想严重。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无视妻子的尊严与意愿为所欲为。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他们,稍有不从,便武力相问。
2、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绝大多数妇女的经济地位不如男子,特别是是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妇女,一方面,要承受着施暴者的暴力摧残;另一方面,也害怕离开施暴者后会遭遇更多的困境。
3、重男轻女。有的丈夫因妻子生下女孩,认为是断了他家的香火,便对妻子欧打或逼迫妻子与其离婚。
4、婚姻质量不如人意,家庭不和。
5、道德观念较差,个人素质低下。这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西方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人生观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一些人道德观念错位或沦丧,婚外恋蔓延,从而导致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问题现状
家庭暴力的心理问题
家庭暴力的五种症状
王彦召律师 山东济南 电话:13854174254 "王彦召律师,执业于山东谏诤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在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纠纷等领域有展开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良好的诉讼效果。王彦召律师长期从事民法、古典法律思想的研究,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始终以专业、谨慎、认真、全面、系统的理念,竭诚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