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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共同继承拆迁补偿款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1日 厦门找离婚律师  

  自小丽和小美的父亲去世后,两个女儿由老母亲一人拉扯长大。大女儿小丽结婚较早,只有小女儿小美至今未婚,和王大妈生活在一起。去年年初,王大妈病故,留下了所居住的房屋和一些日常用品。

  母亲去世后,小美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今年2月份,该房屋所在区域被市政府划为旧城区改造区域,房子要被拆迁,并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共计40万元。小丽认为该笔动迁补偿款应该由自己和妹妹共同享有,因为虽然小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但房屋是老母亲留下的房屋。但让小丽吃惊的是,小美拿出了该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小美。原来,在老母亲去世后,小美私自将产权证换成了自己的名字,小丽一直被蒙在鼓里。小丽当即表示,小美瞒着自己将老母亲留下的房屋的产权人变更到自己名下,实在是不应该,并且这样做也不合法。小美则认为既然房产证写的是自己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自己的,现在房子要拆迁了,所有的拆迁补偿费用就应该归自己所有,与姐姐小丽无关。姐妹两人争执不下。万般无奈,小丽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小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被动迁的房屋是小丽和小美两姐妹的母亲所有。在老人去世后,该房产应属老母亲的遗产。小丽和小美同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该笔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小美私自将该房屋的产权人变更为自己,显然侵害了姐姐小丽对该房屋享有的权利。因此,小美在没有经过姐姐的同意,将老母亲留下的房屋私自过户到自己名下的行为应属无效。现该房屋即将被拆迁,拆迁补偿款是原房屋所有权的货币化形式,小丽和小美两姐妹可以各自继承一半的拆迁补偿款。

  论典律师提醒:遗产继承问题往往会因为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从而导致家庭成员间产生矛盾,影响彼此间的感情。公民通过合法有效的遗嘱来处理自己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遗产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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