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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4年6月14日 厦门找离婚律师  
养父母离婚,只发生解除养父母间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并不产生终止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的效力。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仍是双方的养子女。如果养父母离婚时与养子女的生父母协商,并经已满10周岁的养子女同意,也可依法解除。但这属于收养解除问题,而不是因养父母离婚而改变养父母子女关系。

  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子女。收养法实施后,有配偶者不能单方收养,自不存在上述问题。

  

【相关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98)[19981104]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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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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