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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儿媳有无替夫赡养婆母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0日 厦门找离婚律师  
(案例):钱老太太72岁,早年丈夫因病去世,她含辛茹苦把儿子抚养长大,1986年为儿子结婚成家立业。儿子结婚后钱老太太和他们吃住生活在一起,当时钱老太太年轻身体好,操持家务,照看孙子,下地干活样样都能帮上忙,一家人也和睦相处日子过的快乐。2002年儿子酒后骑摩托车上山干活,不幸掉进沟里摔伤抢救无效死亡,钱老太太年轻时丧夫老来又丧子,精神上受沉重打击,由于悲伤过度和年龄的增长等原因,身体状况一天不如一天,失去了劳动能力。不能帮助儿媳卡某某还拖累她和孙子,卡某某嫌弃钱老太太,说婆母你的儿子已去世,儿媳和婆母没有血缘关系,我没有赡养婆母的义务。丧偶儿媳有无赡养婆母的义务?

  (分析):首先,《我国老年人权利保护法》明确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儿媳卡某某虽与钱老太太没有血缘,但儿媳有协助其丈夫赡养父母的义务。钱老太太的儿子已去世,其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卡理应替钱老太太的儿子履行赡养义务。还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对患病的老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等。家庭成员要互相尽抚养和赡养的义务。

  再是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把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有血缘关系的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也就有赡养的义务,为此,儿媳卡某某有对婆母钱老太太有赡养的义务。

  三是钱老太太,长期和儿子、儿媳、孙子生活在一起,身体健康时为他们为的家庭,照看孩子,操持家务,上山干活,付出了劳动,作出了贡献,根据权利和义务统一性的原则,儿媳卡某某有责任赡养婆母钱老太太。把老年人有用时当人看,无用时一脚踢,甚至歧视等都是错误行为。卡在赡养婆母的同时还要教育儿子孝敬老人,让她老人家幸福的安度晚年,是法律赋予的义务,也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四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规定60岁以上为老年人,钱老太太已是70多岁的老人,因此,卡某某有能力如果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时,钱老太太可依法要求卡某某履行赡养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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