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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2年,区政府将薛兄、薛弟父母建造的房屋颁证在居住人薛兄名下。2005年,薛父去世。2011年,取得城镇户籍的薛弟以其享有继承权为由,诉请撤销区政府颁证行为。
法院认为:
①《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的房屋时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即,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继承,根据;地随房走;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宅基地。故事实上在集体组织内部,宅基地使用权得以继承。
②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第3条第1款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规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故薛弟对诉争宅基地使用权拥有继承权。
③区政府仅依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而未对诉争宅基地使用权权属进行实质性审查,在未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情况下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区政府为薛兄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实务要点:
城镇户籍的继承人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政府颁证行为侵犯该继承人合法权益时,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索引:
山西忻州中院忻中行终字第31号;薛某与某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见《薛万田诉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城镇户籍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享有继承权》,载《人民法院案例选》。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如下:
1、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所有继承人需全部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的,需要在当地办理委托公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继承权公证;如不能亲自至公证处办理并且放弃继承权的,需要在当地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
2、 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
3、 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所有继承人需要亲自到场,如果有人放弃继承的,需要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 继承人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5、 死者的婚姻证明;
6、 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对帐单等;
7、 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