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产权人能够到场,需准备:
产权人身份证产权人配偶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身份证原始购房合同
物业费与供暖结清证明2、若产权人无法到场,需准备:
公证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产权人身份证产权人配偶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原始购房合同
物业费与供暖费结清证明注:
1、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交易办公室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为A4纸,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面。
2、如原始购房合同丢失的,可到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调出原始购房合同,复印后加盖原产权单位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局公章。
3、如原产权单位与产权人未签订购房合同的,原产权单位应开具无购房合同证明,并注明单位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4、凡2012年4月1日前已办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因过期、丢失等原因需要补办的,均按照上述要求重新办理。
5、凡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等事项办理《中央在京单位已购房变更通知书》的,须提供相关材料原件,交易办公室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