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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名下教育基金父母离婚不得分割

发布时间:2017年7月31日 厦门找离婚律师  

 接听时间:12月1日上午10:00-11:30

  在线律师:杨俊(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李女士:我与丈夫于2000年结婚,2001年生育一子,从孩子周岁起,我与丈夫商量决定每月以孩子的名义在银行存入500元,作为他的“教育基金”。2008年9月我与丈夫感情破裂,儿子随我生活,丈夫提出“教育基金”是,应由二人均分,否则不支付儿子的抚养费。请问夫妻离婚时,存在子女名下的为子女接受教育的“基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杨律师:不能分割。你与丈夫商量决定以孩子的名义存款用于孩子的教育,该行为符合赠与的构成要件,孩子取得了该笔存款的所有权。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夫妻离婚时,存在子女名下为子女以后接受教育的“基金”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王先生:2008年10月1日,我利用节假日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晚餐后,随行游客包括我出现严重呕吐腹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查系食物中毒。饭店承认游客食物中毒是他们工作出现失误所致,但不肯赔付医疗费等损失。我们又找旅行社理论,对方称是饭店的过错,也不肯赔偿。按理说在旅游途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就餐发生食物中毒,他们是有责任的。请问是这样吗

  杨律师:你可以依法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与旅行社形成旅游合同关系。游客是因食用旅行社所安排的饭店就餐造成食物中毒,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赔偿后可再向饭店追偿。 陈珊珊 整理

  12月3日上午10:0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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