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找离婚律师
法律热线:
手机:
13666054601
13666054601
邮箱:565203493@qq.com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0号基金大厦903室
站内搜索

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8日 厦门找离婚律师  


  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l)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3)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4)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

  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All Right Reserved 厦门找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366605460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