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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转移财产 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7年5月14日 厦门找离婚律师  

  离婚对簿公堂时,妻子才发现丈夫私设了100余万元的小金库;而面对丈夫的质疑,妻子也无法交代两人的共同积蓄30万被转向何处。对于模糊不清的资金来源和去处,江汉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所有钱款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依法分割。

  李女士与张先生自由恋爱结婚后,辞职在家当全职太太,不久育有一子,起初两人关系和睦,家庭幸福。近年来,由于双方沟通逐渐变少,矛盾日益显现,三年前开始分居。

  去年,李女士起诉至江汉区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后,未能积极交流与沟通感情,不准许两人离婚。

  不久,李女士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张先生也同意了,但双方都提出,两人的婚后共同财产该如何认定经法院查实,张先生名下有一笔100余万元的存款,但张先生辩称,这是他所在公司的资金,他只是代为保管。李女士名下有一笔30万元的存款,是3年前从双方共同的存折中转出的,张先生认为,这属于共同财产,应该分割。

  对此,江汉区法院一审认为,两人转款行为都发生在双方分居后,数额较大,均无法说明用途,且双方都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上述存款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认定上述存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予以平均分割。张先生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维持一审原判。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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