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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通报抚养纠纷案:子女利益最大化系原则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30日 厦门找离婚律师  

  为促使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儿童问题,从1986年开始,每年4月的第四个星期日被定为“世界儿童日”。今天上午,在即将到来的第30个“世界儿童日”前夕,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召开“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暨典型案例提示”新闻通报会,详细介绍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案件的总体情况,并就如何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作出提示。

  抚养关系变更将主要考虑子女身心健康发展

  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根据双方生活条件选择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一方。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若发生特殊情况未取得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女方张某与男方王某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生子小林由男方王某抚养。但自双方离婚以来,王某不管孩子,未尽到抚养义务,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故张某诉至法院申请变更小林的抚养权。

  法院经查认为,张某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但她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小林由王某抚养对小林的身心健康发展确有不利影响。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为了给子女提供稳定、持续的生活成长环境,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上,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无固定收入者应依据当年总收入承担抚养费

  法官举例,有一对夫妻是2000年1月结婚的,女儿已经十周岁。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于2009年起开始分居。现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但关于男方的收入问题,双方存在争议。为此法院参考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77560元的标准,判决男方自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女方抚养费15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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