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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离婚,受害方可以索赔

发布时间:2016年8月18日 厦门找离婚律师  
  因为经常遭受丈夫殴打,小丽离婚的念头越来越强烈。

  两年前,由于年过三十,在家人的催促下,小丽和认识才一个月的张勇匆匆步入婚姻殿堂。

  婚后,张勇逐渐暴露出爱酗酒的坏毛病,甚至有时酒后还出去找小姐。小丽发现后,非常气愤,两人经常发生争吵。起初还只是吵吵,可后来,张勇开始打骂小丽。今年6月,小丽被打得遍体鳞伤住进医院。小丽的家人知道真实情况后,极力劝小丽与张勇离婚。

  11月20日,备受身心折磨的小丽终于向法院提出离婚。同时小丽认为,和丈夫离婚后,丈夫还应给她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

  其实,张勇经常无故殴打小丽,实施了家庭暴力,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可见,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不但是法定的离婚理由,无过错方还有权要求过错方作出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离婚中无过错当事人一方精神痛苦的功能,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保障无过错配偶合法权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丽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张勇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在确定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害手段、场合所造成的后果及侵权人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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