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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的婚姻自主权如何捍卫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日 厦门找离婚律师  
  老林的妻子在他40岁那年就因病去世,留下10岁的儿子跟他相依为命。妻子走后,因为怕再婚后孩子受委屈,他一直没有结婚,而是独自一人含辛茹苦把孩子拉扯长大。转眼间,18年过去了,老林为儿子操劳白了头发,累驼了背,不过看着当年的小男孩如今已成家立业,老林就觉得自己付出的一切都是值得的。如今老林已退休在家,经济无忧、身体健康,儿子也挺孝顺,按理老林应该很满足了,但是他却总是觉得缺点什么。

  原来,儿子成家后跟他不住在一起,周末才能回来看看。退休后一个人在家的老林备感寂寞,就报了个老年大学。在老年大学里,老林认识了同样是孤身一人的李阿姨,两人很投缘,渐渐地越走越近。一年之后,两位老人决定正式结婚,没想到这却招来了老林儿子的强烈反对。小林认为父亲这是老不正经,二十年前都没有再婚,现在生活好了,父亲要什么自己都能办到,可他这么一大把年纪还要再婚,纯属丢人显眼。为了防止父亲跟李阿姨偷偷去领证,小林甚至连家里的户口本都藏了起来。

  老林一怒之下把小林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保障自己的婚姻自主权,要求小林归还自己的户口本,原本和睦的父子关系因为老林的再婚剑拔弩张。虽然在法官的调解下,小林把户口本还给了父亲,但是对于父亲的再婚他依然持保留意见。

  法官说法:

  老人的婚姻自主权,自有法律捍卫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老年人要求再婚,找一个自己满意、能共同安度晚年的伴侣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婚姻法》所给予保护的。婚姻自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即使亲生子女也无权干涉和指责。案例中的老林就恰当的运用了法律的武器,在法院的调解下,小林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并及时加以改正。父子对簿公堂是个相对极端的例子,更多的情况下,两代人可以在心平气和的氛围里进行沟通,老人还可以要求亲友或者子女所在的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对子女进行教育和劝解。

  婚姻自主权的内容有哪些

  婚姻自主权的内容包括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

  1、结婚自主权是公民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禁止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的权利。从主体上讲,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男女、离婚或丧偶的男女均享有结婚自主权,复婚与再婚自由是结婚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结婚自主权不包括重婚自主权。

  从内容上讲,结婚自主权的主要含义是指结婚必须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一方面,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另一方面,结婚应由男女双方自主决定,其他任何第三人,包括父母、子女、组织都不得干涉和代为决定。因为,结婚是男女两性以爱情为基础的、以建立家庭和互为配偶为目的的两性结合。而作为婚姻基础的爱情,只能产生于男女双方之间,只能是妇男女双方的事,任何第三人也都无法包办代替。结婚自主权对公民结婚自由的保障,实际上保障了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精神利益,保障了公民对爱情这一人类重要情感的需要,从而维护了公民的人格独立与自由。因此,婚姻自由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全文阅读】

  婚姻自由权性质

  目前对于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有着很多的争论,很多人认为婚姻自主权就是婚姻自由权,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人格权,还有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身份权。

  一、自由权说

  很多学者认为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是一种自由权,将其概括在自由权的范围内,很多的人也就将婚姻自主权等同于婚姻自由权。

  自由首先就是不受他人的干涉和限制,即所谓“免于……的自由”。其次,自由就是自己依赖自己,自己决定自己,即“从事……的自由”。即,自由就是在认识必然性和自愿选择的基础之上的行动自由,可以将之理解为一种权利范畴的客观存在。而所谓的“自主”,就是自己做主,体现的是一种主观上的能动。自由本身更多是用来指称一种人的状态,它本身就是一种基本的人权。那么自由权说就等于说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自由。把自由作为婚姻自主权的性质,只是承认了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而自由本身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婚姻自主权实际上是属于自由权中的一种,将婚姻自主权等同于自由权的说法,并没有很好地表述婚姻自主权的本质特点,因而不利于研究与实践的进一步展开...【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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