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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提起的离婚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4日 厦门找离婚律师  
《婚姻法》第3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男女一方要求离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后应进行调解,若查明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另一方以此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的,法院可视为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认真查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平时的感情状况,虐待、遗弃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如果只是一时一事的原因,平时感情较好,可以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要求犯错误的行为人改正行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调解和好。如果夫妻之间、其他家庭成员间,平时感情不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经常发生,甚至成为习惯,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虽然经过调解,另一方不予谅解,坚持要求离婚,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有向施暴者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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