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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法院责令恢复儿子原有名

发布时间:2014年9月28日 厦门找离婚律师  
离婚后,未经前夫同意,一女子擅自给未成年的儿子改了姓。前夫将她告上法院,要求儿子改回原姓名。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5日一审责令该女子恢复孩子的姓名,并赔偿前夫精神损失费1000元。

  王某与戴某婚后生有一子,取名王毛毛(化名)。2006年,王某与戴某离婚,5岁的王毛毛随母亲戴某生活。

  3年后,戴某再嫁。王毛毛随戴某和继父潇某一起生活。潇某在征得戴某和王毛毛的同意后,将王毛毛改名为潇毛毛。王某获知儿子改姓后十分不满,认为戴某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要求戴某恢复孩子的原名。

  戴某不答应,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子女出生后,经父母协商确定的子女姓名,父母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由于生母戴某未征得孩子生父的同意,擅自改了儿子的姓,违反了在子女命名问题上父母平等的原则,也违反了父母双方当时协商确定儿子姓名的约定,侵害了王某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主审法官董勇说,姓名是表明自然人人格的基本表征。姓名权包括三部分: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变更权。公民的姓名一般由其父母选定,当公民有识别能力时,才可以选定自己的姓名。

  本案中,孩子的年龄尚小,没有达到完全行为能力,其姓名决定须经其监护人同意,方可变更其姓名。

  要更改孩子的姓,母亲戴某虽然同意,但作为孩子法定监护人之一的生父王某并不知情。

  戴某未经儿子生父同意就更改了孩子的姓,主观上存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行为并形成了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伤害了父子之间的亲情联络,增加了亲子之间的隔阂,给生父王某造成精神损害。

  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责令戴某恢复儿子的原姓名,并赔偿前夫王某精神损失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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