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离婚纠纷律师

-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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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内容应包含什么?

添加时间:2025年9月5日 来源: 厦门离婚纠纷律师   http://www.xmlhlvs.com/

离婚协议书内容应包含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书的内容需明确、具体,并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应表达出真实的离婚意愿;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需要详细约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另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以及抚养费支付方式等问题;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划分要清晰明了,同时也要妥善处理好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可以考虑加入违约责任条款以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隐匿财产怎么办?

隐匿财产的行为可能发生在多种情境下,比如离婚时一方为了少分或不分财产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通过隐匿财产来逃避履行债务等。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处理方式也会有所差异。如果是在婚姻关系中发现对方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对于债权人而言,当发现债务人存在隐匿财产以逃避债务的情况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在准备离婚协议书时,除了遵循上述基本要素外,还应注意确保所有条款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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